|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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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答复内容 |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附件2 ,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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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人 |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
| 附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