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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二十九期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6-02-04 17:00 来源:盘锦税务 浏览次数: 字号:[] [] []

1.2026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是否还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免征优惠?

答:对购置日期在202411日至202512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2.车辆报废,已征的车船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由纳税人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完税凭证或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向缴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3.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吗?

答:这个是不可以的,只能由总机构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4.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什么增值税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202712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是可以享受免征征免收增值税政策的。

5.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答: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202712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农户是如何定义的?

答:首先,符合农户定义的情况为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那不符合农户定义的情况也很明确,指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农户贷款的判定标准,即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7.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一是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二是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8.国内段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比如从企业仓库运到国内港口的代理业务,能不能享受这个免税政策?

答:国内段的代理服务不能享受免税!结合财税〔201636号文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政策明确指向国际段相关业务,只有直接或间接为货物国际运输提供的代理服务才符合条件,国内段业务不在此列。

9.是不是所有做国际货代业务的企业,都能享受这个政策?有没有行业限制?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申请享受,政策对主体身份没有额外限制。

10.一般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申报时怎么填报免税销售额?

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将免税销售额填入第18栏“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19栏“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服务”列。同时,填写《增值稅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免税项目”中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104531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并填写本期免税销售额和扣除后免税销售额。11.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和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区别?

答:小规模纳税人填报相对简单一些,但核心要求一致。根据政策规定,需要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的免税栏次,同时也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对应的政策代码,确保申报数据和实际业务、留存备查资料一致。申报的数据必须和留存的业务合同、金融机构结算凭证、收入流水等资料保持一致,这既是2021年第4号公告对“留存备查”资料管理的要求,也是财税〔201636号文对税收征管的基本要求,避免因为填报错误影响政策享受,甚至引发税务风险。

12.我是一个农民,我想问一下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51)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1113)相关规定,首先,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可以免征增值税。 其中,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13.可以看到有很多纳税人提问,纳税人住房贷款已经提前还清,是否还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纳税人住房贷款如已提前还清,是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14.在个税App修改子女的教育信息,有时在原来信息的基础上修改就可以,有时却需要新增一条,这是什么原因呢?

答: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学历教育规定执行。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需要在原来信息的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有: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不需要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情况主要有: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15.居民个人当年首次入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16.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人员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201911日至202712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日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何理解“3年内”的起始时间?答: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之日为起始日,如果在此之后3年内没有发生税款,则优惠期限已过,即使第4年有税款产生,也不能进行抵减,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同理。

18.对于2019年之前的纳税人如果因当时未备案而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那么还能追溯享受吗

答:不能追溯享受

19.企业法人代表本身也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否能算作企业招用享受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项规定,“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政策的条件是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与是不是法人代表无关。

20.请问退役士兵证丢失,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证明是否可以享受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项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将相关证件留存备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相关证件留存备查。因此在享受税收政策时不需要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事后核查时能证明身份即可。

21.同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时开办多个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暂按选择其中一户个体工商户享受政策掌握

22.既安置残疾人,又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不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政策?

答:如果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和退役士兵不是同一个人,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政策;但如果招用的是同一个人,即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时又是残疾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五项的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此时该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

23.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年龄超过60岁,是否能够继续享受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照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各地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存有异议的,可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请求核实确认。

24.新《增值税法》实施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单独计税吗?

答:不再单独列为“劳务”税目,已并入“服务”大类统一核算,税率仍保持13%不变。实操中仅需调整申报表栏次,从原“应税劳务”列移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即可。

25.纳税人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是否计入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26.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自查查补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我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五条第一项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同时,《公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11日。

27.我单位开具蓝字数电发票的当月将该发票红冲,红冲后发现发票额度未恢复,是什么原因?

答:具体原因分为以下2种情形:(一)当月红冲的,以销售折让方式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不会恢复额度。根据业务规则,开具蓝字数电发票的当月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发票额度。(二)开具不征税发票不扣除发票额度,故红冲时不回退额度。

28.我单位往期已经勾选抵扣的发票变为未勾选状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票业务—抵扣类勾选”模块中还可以勾选,是什么原因?

答:对已经勾选过的发票,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后,存在异常凭证解除操作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再次进行抵扣的,发票会变成未勾选状态,这时可进行重新勾选。

29.我行属于一家商业银行,是否可申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商业银行属于上述金融机构范围,可按规定申报享受13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30.如果金融机构超额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否影响纳税信用?

答:主动更正不影响;经税务机关提醒后未整改的,将按违规处理并扣减信用评分。

3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

答: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3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33.医疗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34.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也是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都是免征增值税的,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3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哪里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6.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什么?

答: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

37.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38.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是什么?

答: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税务信息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息(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3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如何评定?

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40.什么是新电子税务局?

答:新电子税务局又叫做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是“金四”落地见效的核心载体。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融合线上线下业务、整合实体虚拟资源,进一步推动服务更智能、办税更高效、监管更精准,更好促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动态信用+动态风险” 驱动差异化办税、一体式风险防控、千人千面的办税体验等的智能化举措,用新理念引领业务改革,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最终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场景化的代差式升级。

41.如何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呢?

答:以企业登录为例,首先打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的“登录”按钮,进入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页面。辽宁省税务局优化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登录方式,除了使用账号密码登录,也可使用辽宁移动办税APP、个税APP和辽事通小程序的扫码功能,快速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版。

42.企业如何为新进职工申报缴纳社保费呢?

答:以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为例,您需要先通过“职工参保信息管理”功能模块更新职工参保数据,由于所有新办参保登记的企业职工初始状态下都没有缴费工资信息,您还需要在“缴费工资申报”功能模块为新进职工申报缴费工资,完成对新进职工的缴费工资申报后,您在“社保费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系统会根据缴费工资自动生成缴费基数并计算应缴费额,确认申报信息无误后,勾选需申报数据,点击“提交申报”,进行缴费即可。

43.如何在新电子税局首页找到想要的功能呢?

答:新电子税务局的首页会展示不同的功能区,例如我的提醒、我的代办、热门服务、场景办税等等。左上角显示的是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信用等级。我的提醒会展示您收到的提示提醒消息,注意一定要密切关注并及时查看。我的代办区内提示了当期尚未申报的税种信息,待签收文书等等。在申报完成后呢,标签状态就会自动调整为已申报,及时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缴费。同时模块分为热门服务板块和我的收藏板块,主要是包含了一些我们常用到的高频业务,比如说税费缴纳、蓝色发票开具等等,这些业务图标的顺序会随着大家的使用频次来自动调整排序。

44.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答: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45.纳税人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同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46.先进制造业企业A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中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是指企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加计一个百分点,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47.企业A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被合并至企业B,企业A办理了注销手续,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上述规定是考虑到留抵税额是纳税人负担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但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不属于进项税额,而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享受的优惠,不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能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48.企业A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调减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3列“本期调减额”中。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49.适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能否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答: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符合现行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均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50.已经取得“反向开票”资格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反向开具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51.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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