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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标题 | 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如何处理? | ||
| 内容 | 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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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编号 | LYHF20260313 | 提交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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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答复内容 |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发生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 (一)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 (二)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 (三)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纳税人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缴回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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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人 |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
| 附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