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发布时间:2026-03-06 14: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附件2 ,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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