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打零工每次(每天)低于1000元的话,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并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己打算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呢?
答:有的,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依据哪个政策文件执行的?
答:主要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执行
4.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2026年之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有什么变化吗?具体标准是多少?答:根据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起征点标准有明确规定,分两种计税期间和按次纳税情形:一是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二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需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上述起征点标准。
5.农民将自己种植的蔬菜拿到市场上卖,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免税政策有没有延续?
答:根据10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这里的“从事农业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则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但要注意,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该免税项目范围,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6.我老家是搞农业生产的,村里有提供农业机耕、排灌这些服务的,这些服务在增值税方面有优惠吗?
答:有优惠的。根据10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不是都免征增值税?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根据10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并非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都适用,有明确的范围界定。首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范围,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其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只有符合该标准的服务才免征增值税。
8.残疾人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10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里的“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特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非残疾人本人提供的相关服务不适用该免税政策。
9.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具体对收费有什么要求吗?哪些费用不能免税?
答:根据10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其收费需符合规定标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有关收费标准是指公办托儿所、幼儿园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及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政府设置参考区间的实际收费标准。需要注意的是,保育费、保育教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以及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收取的费用,与入托、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各种费用,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 殡葬服务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延续了吗?具体包括哪些服务内容?
答:延续了。根据10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对殡葬服务的范围做了明确。
11.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想知道学历教育具体包括哪些类型?学校的范围有什么规定?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答:根据10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关范围和免税收入有明确界定
12.有一块农业用地,想出租给别人用于农业生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这些行为在增值税方面有优惠吗?
答:是有优惠的。根据10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与农业生产用地相关的三类行为免征增值税:一是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二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三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只要是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上述行为,均适用免税政策。
13.2026年之后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具体包括哪些产品?宠物饲料能免税吗?
答:根据1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农业生产资料相关产品和业务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农膜、滴灌带、滴灌管和有机肥产品;饲料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农机包括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指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办理免税需要什么手续?
答:根据1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办理免税的手续要求: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15.自己创作了一些作品,想转让著作权,个人转让著作权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根据1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该政策继续执行。
16.那高校学生食堂的收入在增值税方面有优惠吗?还有高校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入呢?答:根据1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款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均适用该免税政策。
17.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增值税有免税政策吗?
答:有。根据1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款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继续延续。
18.我公司是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提供直接或者间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有免税政策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1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款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9.从事小型水力发电,销售自产的电力,增值税方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征收率是多少?
答:可以的。根据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电力,属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0.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比如公交、出租车这些,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答:可以。根据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1.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还有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服务的话,有没有相关政策?
答:根据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第七、八款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这两种情形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我公司有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想出租出去,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1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3.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之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怎么缴纳?有优惠吗?答:根据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适用该规定。
24.我个人有一套住房想出租出去,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有什么优惠?
答:根据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不适用该优惠税率。
25.我公司是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的时候可以扣除分包款吗?
答:是可以的。根据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以此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2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计算销售额时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吗?具体包括哪些费用?
答:根据10号公告第四条第九项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项目,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统称土地价款),以及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27.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平时会购进农产品,2026年之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有什么规定吗?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该怎么抵扣?
答:根据10号公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按以下规定执行: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另外,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8.软件企业之前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2026年之后还继续执行吗?
答:继续执行的。根据10号公告第五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软件企业可按照该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
29.集成电路企业,之前有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2026年之后是否还可以享受?
答:可以。根据10号公告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款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可按该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30.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后,能随意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吗?有什么时间限制?
答:根据10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随意变更计税方法。
31.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销售额该怎么计算?有固定公式吗?
答:根据10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按固定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需先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32.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计算增值税时,需要留存什么凭证吗?如果没有合法凭证,能扣除吗?
答:根据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按照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
33.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吗?如果开具不符合规定,能扣除吗?
答:根据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款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按照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需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扣除:
适用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适用第四条第五、七、八项规定的,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34.10号公告实施后,之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哪些还继续执行,哪些停止执行了?
答:根据1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继续执行的政策包括:10号公告本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及10号公告中明确列举的现行有效的各类政策文件(如财税〔2011〕100号、财税〔2023〕17号等)。停止执行的政策是:除上述继续执行的政策外,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如果纳税人想确认自身业务适用的具体政策,可查阅10号公告原文,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35.2025年度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预约办理什么时候开始啊?整体办理时间又是多久?
答:预约功能2026年2月25日就开通了,汇算整体办理时间是2026年3月1日到6月30日。3月1日-20日办理需要预约,3月21日-6月30日不用预约,随时能办,预约的话每天6:00-22:00在个人所得税App操作就行。
36.那在App上预约具体要怎么做?分几步?
答:就三步,第一步从App首页的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点“去预约”,或者通过“办&查-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进入预约页面;第二步阅读提示点“开始预约”,选3月1日-20日里标记“可选”的日期,提交预约申请;第三步提交后系统显示预约成功就可以了,还能在首页汇算专题栏看预约情况,记得在预约当天完成申报。
37.预约有没有什么注意事项?还有不用办理汇算的情况吗?
答:有,连续2次预约后没办理的话,就不能再预约了。另外2025年已依法预缴个税,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全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400元的,可免予办理年度汇算。
38.预约后那天没时间,能改期或取消吗?
答:可以。在预约成功后、预约日当天24点前,都能在App里取消预约,再重新选其他日期预约。但连续2次预约后不办理,就不能再预约了,只能等3月21日后直接办。
39.申报后发现填错了,还能改吗?
答:可以。在6月30日前都可以在App里做更正申报或作废重报。
如果已经申请退税、税务还没审核通过,可以撤销退税再改;如果已经审核通过进入国库,就只能更正申报,不能撤销。
40.办理时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有哪些?
答:主要有这几点要注意:
1.收入信息要核对: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有没有漏记或错记;2.专项附加扣除别漏填:尤其是大病医疗,平时不能填,汇算一定要补;3.奖金计税方式要选对:两种方式都要试算;4.银行卡必须是Ⅰ类:不然退税可能失败;5.补税要及时缴:逾期会产生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