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海鸿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402L24672349U):
事由:责令限期提供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请于2026年3月19日前提供以下资料:
1、2017年1-12月增值税申报表,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17年对公银行存款账户流水明细,2017年应交税金账簿及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
2、2017年从石家庄轩吉商贸有限公司取得7组发票的复印件,发票代码:1300162130,发票号码:00358540、00358541、00358533、00358534、00358535;发票代码:1300164130,发票号码:01829270、01829271;
3.提供与以上7组发票相关的真实业务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相关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出入库内部凭证等。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