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赛尔能源有限公司(91211100MA0UHET501):
事由:拟认定你(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稽查的税务处理。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一、违法事实证据:
经查,2018年9月份辽宁赛尔能源有限公司取得盘锦鑫龙雨商贸有限公司品名为有机热载体的36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436,638.05元,税额549,861.95元,价税合计3,986,500.00元;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组给了得源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金额合计3,998,501.72元,税额合计639,760.28元,价税合计4,638,262.00元。
经核实辽宁赛尔能源有限公司并无生产加工能力,走逃失联,操作资金回流,涉嫌虚开发票。
二、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取得的盘锦鑫龙雨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36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给德源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4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
(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不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