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飞马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11103755789708)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04年9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壹仟捌佰零玖万伍仟叁佰贰拾叁元陆角叁分(¥:18095323.63)元,限于2026年5月22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种 | 税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
房产税 | 从价计征 | 2007-1-01 | 2026-4-30 | 3353779.63 | 叁佰叁拾伍万叁仟柒佰柒拾玖元陆角叁分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1 | 2004-9-01 | 2026-4-30 | 14741544.00 | 壹仟肆佰柒拾肆万壹仟伍佰肆拾肆元 | ||
合计金额 | —— | —— | —— | 18095323.63 | 壹仟捌佰零玖万伍仟叁佰贰拾叁元陆角叁分 | —— | |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