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发布时间:2026-05-09 10: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开具纸质发票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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