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第一条的规定,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