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标准及填报规则是什么?
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填报规则:(1)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以外)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栏次根据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2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根据第11栏“未达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2.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答: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自然人一般按次纳税,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特征,此前税务总局曾明确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以下六种特定情形时,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1.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2.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平台代办申报;3.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申报;4.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及旅游行业代理人取得收入,并由相关企业代办申报;5.取得2025年8月8日起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的按月均分摊);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自然人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特定情形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二)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规定,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4.什么情况下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1)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2)自然人。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5.增值税法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 年第10 号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1. 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2.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3.销售自来水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6.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1.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2. 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3.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4. 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5. 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等。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1.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2. 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3. 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4. 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5. 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6.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7.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额呢?
答: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不包含增值税税额的
7.增值税法中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具体是指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重点变化在于:按照目的地原则完善服务及无形资产征税规则,将其优化为两个标准:一是销售方是境内纳税人,二是在境内消费。
8.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都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9.我在公司任职,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还有银行存款并定期取得利息,这两项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服务取得工资薪金,以及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均不属于应税交易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0.我家企业的主营业务中,有部分业务是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的,哪些跨境服务可以适用零税率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如果公司业务在上述范围内,则可以适用零税率。
11.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既在境内销售商品,又为境内客户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应当按照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甲公司在境内销售商品,适用13%的税率,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是适用9%的税率,因此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销售额。但如果未分别核算,则需要从高适用税率。
12.如果发生同时包含销售货物和服务,且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具体应如何适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是指上述应税交易中居于主体地位的业务,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13.我家是境外企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14.有免征增值税的特殊项目吗?是否需要单独核算?
答:有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明确了21类免征增值税项目,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常见的有: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外购农产品及加工品不适用);2.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相关服务;3.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超标准收费部分不免税);4.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26类免征增值税项目。这里提醒一下大家,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需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无法享受免征优惠,需按正常征收率缴税。
15.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 年第10号),人身保险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上述规定的保费收入。
16.保险代理企业适不适用该人身保险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的主体为保险公司,不包括保险代理企业(商务服务企业)等非保险公司。另外,享受政策的产品为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意外险以及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享受政策的收入限定于保费收入。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转出处理。保险公司还需按要求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留存备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如某健康保险产品包含意外伤害条款,因该保险产品仍属于健康保险产品,因此,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二是保险产品中的主险和附加险属于不同的保险产品,应分别根据主险和附加险的类型具体判定能否适用免税政策。
17.享受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核算上有什么要求吗?
答:享受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8.享受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留存什么备查资料?
答:(1)总公司在进行保险产品备案后,应将金融监管总局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留存备查。(2)需进行免税申报的分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总公司获取相应保险产品的上述留存备查资料,并自行留存备查。
19.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如何适用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污水处理费”属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14〕151号文件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4〕15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因此,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与自来水厂(公司)签订代征合同,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自来水厂(公司)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20 物业管理公司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能否在水费中区分出污水处理费并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这位纳税人您好,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税〔2014〕151号文件等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收取或者代为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法定主体,其以自己名义收取自来水水费并开具发票的,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含税,下同)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有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1.电网企业向用电单位随电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是否属于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等文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具体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下同属于政府性基金,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由电网企业代征。因此,对电网企业按照财综〔2011〕115号文件等规定代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不属于电网企业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电网企业代征的其他政府性基金,比照执行。
22.一般纳税人销售罕见病药品可以按照药品的不同种类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两种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当一般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应当对全部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不能只对其中某一种或多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上述原则适用于10号公告列举的其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以外),颗粒度按照正列举的最小税目掌握。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生物制品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10号公告第三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未列明一般纳税人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不论是生产销售,还是批发、零售生物制品,均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若相关生物制品属于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4.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判断呢?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25.如何处理未开票收入的增值税申报?
答: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发生未开票收入,直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1“未开具发票”栏次进行申报即可。小规模纳税人的未开票收入申报需要根据销售额的情况分别处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有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填报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此处以季度计税期间举例,情况一、季度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的,直接将季度销售额填报至“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个体工商户则填写在“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情况二、季度销售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则将不含税未开票收入合并开票收入一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26.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吗?
答:并非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用于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27.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进行抵扣吗?
答: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8.劳务派遣服务的征收方式及扣除规则是什么?
答: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税率为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征收率为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9.我家是小规模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规定标准,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还有种特殊情况,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季度内销售额按月拆分,以确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月份。
30.我家企业收到了外币的销售款,应该怎样计算增值税销售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31.我家公司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是否可以汇总申报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项所称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2.因自行更正调整的销售额,是计入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还是计入调整行为发生当期的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3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3)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