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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抚税二稽强催〔2026〕7 号
发布时间:2026-07-17 16: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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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12 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抚税二稽罚〔2025〕24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抚税二稽处〔2025〕5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 108,598.6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00.95 元,教育费附加 1,628.98 元,地方教育附加 1,085.99元,企业所得税 1,129.42 元,合计应补缴税费 116,243.97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单位应缴纳罚款 56,764.51 元。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明明

联系电话:17504237920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西段 63 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陈明明 , 姜晓雪 (辽 税 稽2104250022,辽税稽 2104180240)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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