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春旺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423MA110PL36D):
我局(所)于 2025年6月9日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对你(单 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南山城村2021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 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 年 8月31日向海南扬归机械设备经营租赁 有限公司开具 24 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非成品油石 油制品*轻质循环油,金额:2,389,888.08 元,税额310,685.52 元,价税合计:2,700,573.60 元。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与海南扬归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无货物流交易,业务 资金一是由李娟通过冯长宇转给邱斌辉 1,310,000.00 元,邱 斌辉再转入海南扬归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公户,二是陈相 玉转给邱斌辉 1,390,573.60 元,邱斌辉再转入海南扬归机械 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公户,该企业收到上述资金后,共 8 次 向你单位对公账户支付购货款合计 2,700,573.60 元,收到全 部款项后你单位转给曾德旺,最后由曾德旺将收到的上述款项转 给该企业相关人员陈相玉,形成了资金回流。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曾德旺、陈明、张素杰三人的询问笔录、自述材料用于证明曾任职情况、企业情况证据 。
证据 2:张莉艳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任职情况和企业情况证据 。
证据 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 开通知单、案情说明,用于证明业务真实性情况证据。
证据 4:辽宁春旺化工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曾德旺银行流水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提供的资金流向汇总表,用于证明资金 回流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 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你 单位向海南扬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 24 组与实际经营业 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进行 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 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 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 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