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春旺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423MA110PL36D):
经我局(所)于 2025 年06月17日至2026年06 月25日 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南 山城村 )2021年01 月01日至 2021年12 月31日涉税情况进 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21年8月31日向海南扬归机械设备经营租赁 有限公司开具 24 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非成品油石 油制品*轻质循环油,金额:2,389,888.08 元,税额310,685.52 元,价税合计:2,700,573.60 元。经调查核实,你 单位与海南扬归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无货物流交易,业务 资金一是由李娟通过冯长宇转给邱斌辉 1,310,000.00 元,邱 斌辉再转入海南扬归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公户,二是陈相 玉转给邱斌辉 1,390,573.60 元,邱斌辉再转入海南扬归机械 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公户,该企业收到上述资金后,共 8 次 向你单位对公账户支付购货款合计 2,700,573.60 元,收到全 部款项后你单位转给曾德旺,最后由曾德旺将收到的上述款项转 给该企业相关人员陈相玉,形成了资金回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 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你 单位向海南扬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 24 组与实际经营业 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曾德旺、陈明、张素杰三人的询问笔录、自述材料用于证明曾任职情况、企业情况
证据 2:张莉艳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任职情况和企业情况
证据 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 开通知单、案情说明,用于证明业务真实性情况
证据 4:辽宁春旺化工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曾德旺银行流水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提供的资金流向汇总表,用于证明资金 回流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 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 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 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 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 2023 年 - 3 - 第 2 号)违法类型六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三)虚开金额 50 万 元以上(不含)500 万元以下的,处 10 万元以上(不含)30 万 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你单位虚开金额为 2,389,888.08 元决定对你单位处 200,000.00 元罚款 。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200,000.00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 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清原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缴 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理处罚决定逾期不申 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 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