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营税稽一处【2026】2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营口堃华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04MA10LJGP1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营税稽一处【2026】20号,依法接收税务文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建文 李欣
电 话:0417-66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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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