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营口鑫发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附件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营口鑫发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以下税务机关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法接收纳税检查。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检查四股
0417-6650922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