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发布时间:2026-08-07 09: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纳税人从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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