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15 10: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营口名茂涂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11MA7MF49Q24)已检查完毕。现对营口名茂涂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营税稽二强催〔2026〕2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上述文书公告送达。

上述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请营口名茂涂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派有关人员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310房间领取上述文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执行股 0417-6658482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南宁街南宁里1号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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