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平泰木制品加工厂(纳税人识别号:92210411MA0W2FT10G):
我局(所)于 2025 年 5月 12 日至 2026 年 8 月7日对你(单位)(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龚家村)2020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抚顺市顺城区平泰木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该单位”)
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
(1)在发票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单位获取的发票,是由开票企业将开具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邮寄形式传递。盐城市税务局和淮安市税务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该批发票为虚开发票。通过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上述发票已经抵扣。
证据 1.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用于证明发票上游已确认为虚开发票证据 。
证据 2.企业的自述材料和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取得发票手段。
(2)在业务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①盐城市宝久木业有限公司根据该单位法人代表李荣平描述,其在 2020 年经人介绍认识了盐城市宝久木业有限公司法人唐红兆。因唐红兆可以为该企业提供生产需要的木材,于是双方签订购货协议,由盐城市宝久木业有限公司供货并负责运输,运费含在货款里。但该企业无法提供检斤单据等一切与运输相关的证明,无法证实该笔货物交易的真实性,宝久木业有限公司已被盐城市税务局认定为无生产能力,无生产设备的空壳公司,针对此交易过程,抚顺市顺城区平泰木制品加工厂仅能提供入库单,无法证明该批货物的是从上游开票企业购买。
证据 1.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企业陈述案件情况,但该证据不予采信 。
证据 2.入库单据,该证据为企业自制证据,无法证明该批货物的是从上游开票企业购买证据 。
证据 3.盐城市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用于证明宝久木业有限公司为无生产能力,无生产设备的空壳公司。
②淮安市淮安区元辉木材厂该单位法人代表称在 2021 年经吴姓业务员介绍与淮安市淮安区元辉木材厂签订购货合同,总采购金额为 254.22 万元。合同履行期间由吴某全权代理该单位从淮安市淮安区元辉木材厂进行采购,并安排发货事宜。货款包含含运费,由淮安市淮安区元辉木材厂负责运输,付款形式为货到付款。收到的木材大部分为合格品,已用于生产,少部分不合格品后续统一进行了处理。但该企业无法提供检斤单据等一切与运输相关的证明,无法证实该笔货物交易的真实性,淮安市淮安区元辉木材厂已被淮安市税务局认定为无生产能力,无生产设的空壳公司,针对此交易过程,抚顺市顺城区平泰木制品加工厂仅能提供入库单,无法证明该批货物的是从上游开票企业购买。
证据 1.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企业陈述案件情况,但该证据不予采信。
证据 2.入库单据,该证据为企业自制证据,无法证明该批货物的是从上游开票企业购买证据。
证据 3.淮安市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用于证明淮安市淮安区元辉木材厂为无生产能力,无生产设备的空壳公司。
③淮安市标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该单位法人代表称 2021年经吴姓业务员介绍与淮安市标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总采购金额为 100360 万元。合同履行期间由吴某全权代理该单位从淮安市淮安区元辉木材厂进行采购,并安排发货事宜。货款包含运费,由对方负责运输,付款形式为货到付款。收到的木材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法正常投入生产。随后与对方沟通要求退货重发,对方答应补发合格货品,但在后续沟通过程中,对方一直拖延,直至后期失去联系一直没有补发货品。由于管理疏忽,未将发票及时处理。该企业无法提供检斤单据等一切与运输相关的证明,无法证实该笔货物交易的真实性,淮安市标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被淮安市税务局认定为无生产能力,无生产设备的空壳公司,针对此交易过程,抚顺市顺城区平泰木制品加工厂仅能提供入库单,无法证明该批货物的是从上游开票企业取得。
证据 1.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企业陈述案件情况,但该证据不予采信。
证据 2.入库单据,该证据为企业自制证据,无法证明该批货物的是从上游开票企业购买证据 。
证据 3.淮安市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用于证明淮安市标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无生产能力,无生产设备的空壳公司。
(3)在资金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①盐城市宝久木业有限公司通过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资料及我们调取的企业及个人银行流水显示,抚顺市顺城区平泰木制品加工厂从 2020 年 7 月-2021 年 3 月通过对公账户共汇至盐城市宝久木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 6321078 元,盐城市宝久木业有限公司通过多个个人账户回款到抚顺市顺城区平泰木制品加工厂对公账户及李荣平本人账户共计 6038260.02 元。李荣平本人解释这些回款中 133 万是与他人的借款,其余回款用途及原因称已记不清。此情况说明该企业存在资金回流。
证据 1.企业提供的付款凭证,用于证明存在资金回流证据 。
证据 2.调取的资金流水,用于证明存在资金回流。
②淮安市淮安区元辉木材厂该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将货款80.2 万元打到淮安市淮安区元辉木材厂对公账上,其余款项通过现金形式转给吴某,代为支付货款。由于后期没有生意往来,已没有吴某联系方式。根据淮安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淮安市淮安区元辉木材厂对公账户已无法查询,暂时无法确认是否存在资金回流。
证据 1.企业提供的付款凭证,用于证明支付钱款。
证据 2.淮安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明淮安市淮安区元辉木材厂对公账户已无法查询。
③淮安市标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由于对方产品质量不合格,该企业始终没有付款。后期没有生意往来,已无法联系吴某。
证据: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未支付钱款。
综上,根据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检查情况,该企业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暂未发现该企业存在对外虚开发票的行为。
2.该单位存在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
税进项税额(用于税前扣除)行为。根据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等证据情况,证明企业已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证据 1.增值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综上所述,该单位让他人为自己(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税前扣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年第 33 号)之规定。造成少缴属期为 2020 年 9 月的增值税 38896.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722.76 元、教育费附加 1166.90 元、地方教育附加 777.93 元,2020 年 10 月的增值税 264226.9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8495.88 元、教育费附加 7926.81 元、地方教育附加 5284.54 元,2020 年 11 月的增值税 182879.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2801.58 元、教育费附加 5486.39 元、地方教育附加 3657.59 元,2020 年 12 月的增值税 51757.0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3622.99 元、教育费附加 1552.71 元、地方教育附加 1035.14 元,2021 年 2 月的增值税 4919.1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344.34 元、教育费附加 147.57 元、地方教育附加98.38 元,2021 年 3 月的增值税 114089.9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7986.30 元、教育费附加 3422.70 元、地方教育附加2281.80 元,2021 年 4 月的增值税 74194.9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5193.64 元、教育费附加 2225.85 元、地方教育附加1483.90 元,2021 年 5 月的增值税 120369.3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8425.85 元、教育费附加 3611.08 元、地方教育附加2407.39 元,2021 年 6 月的增值税 115030.4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8052.13 元、教育费附加 3450.91 元、地方教育附加2300.61 元,2021 年 9 月的增值税 11304.4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791.31 元、教育费附加339.13 元、地方教育附加 226.09 元,2021 年 10 月的增值税 34403.5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08.25 元、教育费附加 1032.11 元、地方教育附加 688.07元,2021 年 12 月的增值税 19120.5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32.97 元、教育费附加 442.7 元、地方教育附加 295.13 元,2022 年 3 月的增值税 26068.6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912.40元、教育费附加 391.03 元、地方教育附加 260.69 元,2022年 5 月的增值税 19965.1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370.89 元、教育费附加 158.95 元、地方教育附105.97 元,以上税费合计1203014.93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 65 号公布)第十九条规定,该单位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补缴所属期为 2020 年 9 月的增值税38896.6 元,2020年 10 月的增值税 264226.92 元,2020 年 11 月的增值税 182879.7 元,2020 年 12 月的增值税 51757.07 元,2021 年 2 月的增值税 4919.13 元,2021 年 3 月的增值税 114089.94 元,2021 年 4 月的增值税 74194.91 元,2021 年 5 月的增值税 120369.33 元,2021 年 6 月的增值税115030.49 元,2021 年 9 月的增值税11304.41 元,2021 年 10 月的增值税 34403.52 元,2021 年 1月的增值税 19120.56 元,2022 年 3 月的增值税 26068.63 元,2022 年 5 月的增值税19965.17 元,共计 1077225.38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所属期为 2020 年 9 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722.76 元,2020 年 10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18495.88 元,2020 年 11 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12801.58 元,2020 年 12 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622.99 元,2021 年 2 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44.34 元,2021年 3 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7986.30 元,2021 年 4 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5193.64 元,2021 年 5 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425.85元,2021 年 6 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8052.13 元,2021 年 9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791.31 元,2021 年 10 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408.25 元,2021 年 12 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1032.97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属期为 2022 年 3 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12.40 元,2022 年 5 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70.89 元。共计73161.26 元。
3.教育费附加方面: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所属期为 2020 年 9月的教育费附加 1166.90 元,2020 年 10 月的教育费附加7926.81 元,2020 年 11 月的教育费附加 5486.39 元,2020年 12 月的教育费附加 1552.71 元,2021 年 2 月的教育费附加 147.57 元,2021 年 3 月的教育费附加 3422.70 元,2021年 4 月的教育费附加 2225.85 元,2021 年 5 月的教育费附加3611.08 元,2021 年 6 月的教育费附加 3450.91 元,2021 年9 月的教育费附加 339.13 元,2021 年 10 月的教育费附加1032.11 元,2021 年 12 月的教育费附加 442.7 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属期为 2022 年 3 月的教育费附加 391.03 元,2022年 5 月的教育费附加 158.95 元。共计 31354.84 元。
4.地方教育附加方面: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 号)第二条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所属期为 2020 年 9 月的地方教育附加 777.93 元,2020 年 10 月的地方教育附加 5284.54 元,2020 年 11 月的地方教育附加 3657.59 元,2020 年 12 月的地方教育附加1035.14 元,2021 年 2 月的地方教育附加 98.38 元,2021 年3 月的地方教育附加 2281.80 元,2021 年 4 月的地方教育附加 1483.90 元,2021 年 5 月的地方教育附加 2407.39 元,2021 年 6 月的地方教育附加 2300.61 元,2021 年 9 月的地方教育附加 226.09 元,2021 年 10 月的地方教育附加 688.07元,2021 年 12 月的地方教育附加 295.13 元。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所属期为 2022 年 3 月的地方教育附加 260.69 元,2022 年5 月的地方教育附加 105.97 元。共计 20903.23 元。
5.滞纳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少缴纳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顺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