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 | 2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 | 1份 | 无 | |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 1份 | 无 |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 | 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 1份 | 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需重新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分支机构审计报告”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或《 | 1份 |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 1份 |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1份 |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 |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 1份 |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 |
1份 | 不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 1份 | 无 |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 《 | 1份 | 无 | |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 | 《财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原件 《会计报表附注》原件 《财务情况说明书》原件 | 1份 | 无 | |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1份 | 无 | ||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 1份 | 无 | ||
为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 1份 | 无 | ||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在 年度汇算清缴 | 1份 | 无 | ||
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 佣金支出 | 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份 | 无 | |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 1份 | 无 |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电子税务局网址详见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8443。
2.此事项可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总局规定时间: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间:即时办结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具体见各办税服务厅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具体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8.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缴或退税。
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9.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 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10.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1.纳税人在进行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12.小型微利企业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3.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前,应先完成全年的月(季)度预缴申报。
14.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5.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7.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18.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19.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0.自2024年1月1日起,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