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简称《通知》),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基本规定。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简称《公告》),对《通知》进行补充并明确了征收管理规定。
基本规定是“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为便于理解,要掌握七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境外投资者
“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这里有三重含义:
一是该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二是该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这里指取得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是该企业用取得的股息、红利在中国境内再次进行了投资,再次投资的对象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关键词二——分配的利润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关键词三——直接投资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关键词四——暂不征收
符合《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已享受的政策,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需要补缴税款:
一是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二是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关键词五——扩大
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的前身是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规定只有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才能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鼓励类投资项目,是指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以下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一是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二是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综上,2017年度,政策的适用范围是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2018年1月1日以后,政策的适用范围是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关键词六——备案
境外投资者符合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规定的,可暂不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关键词七——追补享受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更多信息,请参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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